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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牡丹江,男子的老父亲存入银行22万,支取钱进了别人账户中-当前观点

行业资讯 来源 :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2023-05-23 15:11:29


【资料图】

黑龙江牡丹江,一男子的老父亲,在银行中存了2年定期,存款金额为22万元。没想到办理取款业务时,柜员告知他的钱在别人账户上,想要取出来还得经过别人同意。报警后得知:是柜员操作有误。

李考的老父亲很节约,平日里舍不得吃,舍不得穿的,好不容易攒下了22万元,放在银行中吃利息。为了多拿点利息,他决定把22万办理定期存款业务,没想到钱取不出来了。这天,老父亲来到银行中,排队取号后,等着柜员叫号。可能是来得有点早,银行的人也不多,没一会儿的功夫,就叫到他了。考虑到存期太长,用钱不方便,所以老父亲决定存2年定期。柜员业务很熟练,很快就办理好了,并把一张存单给了老父亲。老父亲连看都没看,就把存单放进了兜里。万万没想到,也正是因为这次疏忽,使得老父亲损失22万元。当时柜员给李考的老父亲后,他的父亲老花眼,根本看不清存单上的字。再加上对银行信任,不可能诓骗他的,所以直接把存单放兜里回家了。回到家后,老父亲害怕存单丢失,把存单放在了秘密基地,相信小偷来找都找不到。之后的日子里,老父亲似乎忘了这张存单,从来没有拿出来看过。

直到2年后的一天,存单到期了,老父亲的身体也出现了点问题,需要到医院中看病治疗,想起了这张存单。由于一次性要取22万元,李考并不放心让老父亲独自去,所以陪伴在老父亲身边,和他一起去银行了。万万没想到,柜员接过存单来,在电脑上查询个人账户信息。查了一会儿,告知李考老父亲,这张存单不能取款,老父亲大惊失色。询问原因得知,存单竟然挂在了别人的账户上,所以老父亲根本没有资格拿钱,这下可把老父亲弄疑惑了。老父亲表示:明明存单是在这家银行办的,藏好以后再也没有人拿出来过,钱不可能无缘无故,存到别人账户去。而李考则拿起存单,查看上面的名字。不看不知道,一看吓一跳。这张存单分明写着,王女士的姓名。也就是说,他的老父亲很有可能存款时,把王女士的存单当成自己的拿回来了。抬头再看老父亲,他脸色煞白,愣在原处久久不能释怀。李考赶紧安慰老父亲,表示只要警察来了,就一切真相大白了。经过调查得知,2年以前,李考老父亲办理存款业务时,刚好王女士也办完了。而柜员却因为疏忽的原因,并没有及时关掉王女士的账户。随后把李考老父亲的22万元,存到了王女士的账户上。李考老父亲年事已高,根本没有看清楚上面的名字,直到存单放了2年才发现了,那么老父亲的钱又该如何处理呢?银行表示:那就只有等着王女士来银行后,把里面的钱取出来,老父亲才能得到22万元本金和利息。

1、银行为保管人,老父亲22万找不到,银行承担赔偿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:保管期内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老父亲在存钱之前,已经同银行签署了存款协议,银行是钱款保管的一方,理应尽到保管责任。柜员疏忽导致老父亲22万元找不到了,银行同柜员是雇佣关系,柜员造成老父亲的损失,银行作为保管人,可以先行承担赔偿责任。2、王女士银行账户多出22万元,属于不当得利理应偿还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: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一方,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。王女士银行账户中的钱款,是凭空得到的,没有任何法律依据。这笔钱是不当利益,无论银行是否查到,老父亲的钱款去了王女士账户中,王女士都应当主动归还,不得侵害老父亲的财产权益。

3、如果王女士找借口不还的话,则构成了侵占罪。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规定: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王女士作为得利人,将老父亲的22万元私吞。主观上是故意行为的话,客观上又形成了非法占为己有的条件,侵占22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标准,构成了侵占罪。一般侵占限期3个月内归还,如拒绝偿还,老父亲可以申请强制执行。4、本案提醒我们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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