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役权的构成要件_地役权的例子_当前报道
1、地役权是一类特殊的用益物权,地役权在执行之后一般会涉及两块土地,地役权所涉及的两块土地中,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,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。
2、那么对于地役权哪些具体的案例呢?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,欢迎大家阅读!地役权举例《一》:某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拍得某市区河畔一块土地,准备以“观景”为理念设计并建造一所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。
3、但该地前面有一平房制衣厂,为了该住宅楼业主能在房间里欣赏河畔风景,双方约定:制衣厂在3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三层高以上建筑;作为补偿,甲每年向制衣厂支付20万元。
【资料图】
4、三年后,制衣厂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,乙公司在该土地上动工修建高层电梯公寓。
5、甲公司得知后,便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兴建。
6、但遭到拒绝,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施工并同时要求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。
7、本案争议焦点是甲公司和制衣厂之间地役权合同是否生效?该地役权合同能否约束乙公司?本案中,甲公司与制衣厂之间的约定符合《物权法》第一百五十六条“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利用他人的不动产,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。
8、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,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。
9、”第一百五十九条“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,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,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。
10、”的规定。
11、所以甲与制衣厂之间设立了地役权,制衣厂违反合同的约定,理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12、但甲与制衣厂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到登记机构登记,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乙公司,作为受让供役地人的乙公司没有义务遵守地役权合同的约定,乙公司可以在不防碍相邻权人的相邻权的情况下任意使用该土地,包括修建高层电梯公寓。
13、所以,本案在《物权法》生效实施以后将会统一评判标准,判决由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,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施工的诉讼请求。
14、地役权举例《二》甲房地产公司从他人手中购得土地一块,以“观景”为理念设计并建造观景商品住宅楼。
15、该地块前有一学校乙,双方协议约定:乙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,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。
16、协议签订一年后学校迁址,将学校土地和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公司,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约定。
17、丙购得该地块后建高层住宅。
18、甲得知后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,遭到拒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乙与丙之间转让土地合同无效,并要求赔偿损失。
19、[点评]《物权法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,“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。
20、当事人要求登记的,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21、”本案中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学校之间虽然根据合同已经设立了地役权,但没有进行登记,因此该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的效力,所以甲不能要求丙承担自己遭受损失的责任,而只能向乙追究赔偿责任(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)。
22、延伸阅读: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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